写 信 人 | 饶云 | 写信时间 | 2014-06-24 |
信件主题 | 我想咨询州自治婚姻法补充规定还有效吗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我想咨询下州施行的婚姻法补充规定还有效吗?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如果有效 这两条怎么解释?谢谢 | ||
回复内容 | 饶云: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惯的特殊情况,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该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为此,我州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我州少数民族婚龄作了补充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本规定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同时提倡完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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