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民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阿坝州民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甄别鉴定,以确认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的整个行政活动过程,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办公室具体承担信息的保密(含工作秘密)审查;同级保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保密审查;同级法制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谁公开谁审查、公开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和“一事一审”原则。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步骤、顺序、形式、时限要求等内容,保密审查过程和结果,应当作出文字记载并予妥善保存。
在公开信息前,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初审。本单位制作信息的部门责任人提出保密审查初审意见。
(二)审核。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拟公开信息的全面审查。
(三)审批。本单位分管领导或信息签发人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
(四)本单位对无法确定是否涉密信息的界定情形,须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法制部门审查。
非涉密的公文类政府信息一般应当在正式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非涉密的重要政务活动信息一般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主动公开。
第七条 在公文形成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文是否公开的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八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信息的公开属性应当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条 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阿坝州民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样表
阿坝州民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样表
信息名称 | 文号 | |||
信息载体形式 | □公文类 □非公文类 | |||
拟公开形式 | □本机关网站 □报刊 □广播 □电视 □政务公开栏 | |||
拟公开时间 | ||||
信息制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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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 □主动公开 | |||
□依申请公开 | □国家秘密 | |||
□工作秘密 | ||||
□商业秘密 | ||||
□个人隐私 | ||||
□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 ||||
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据: | ||||
主管领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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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