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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4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加强阿坝州慈善总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善款的筹集、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章程》,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订该办法。

第一条 捐赠资金的来源

1.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2.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款。

3.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4、举办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实业收入。

5.受捐善款母本的增值部分。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捐赠资金的募集

1.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扶贫济困、敬老助残的社会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严格履行接受捐赠的手续。凡接受有关人士捐资,均由本会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并向捐赠者颁发证书。严格执行捐赠的钱物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3.捐赠资金募集的方式。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自愿捐赠外,还可通过义演、义卖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4.慈善总会聘请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境内企事业单位、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为慈善总会创始人、永久会员、永久理事;聘请热心于社会慈善福利事业和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人士为当届名誉顾问,共同参与基金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捐赠资金的分项

  受捐善款内设四项基金:

1.专项基金

2.安老助残基金

3.医疗救助基金

4.扶幼助学基金

   5.其他类

  第四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际惯例,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定,财政、税务部门对慈善捐赠的款物及有关慈善收入,给予免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 捐赠资金使用原则

1.政府有关部门资助、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款作为本会基金母本。

2.使用善款母本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定向的捐赠由慈善总会按捐赠者意向实施。

3.凡慈善总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社会慈善福利事业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慈善总会日常开支费用,需列入年度预算,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资金母本中提取一定比例和母本利息收入中开支。参照其他省、市章程,在资金母本(5.12抗震救灾捐赠资金除外)中按照10%提取,并本着节俭的原则从严掌握。

  第六条 受捐善款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本州社会慈善项目;

2.资助符合本慈善总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助残、济困、助学、安老扶幼、医疗救助等活动。

  第七条 受捐善款使用审批程序

1.使用慈善资金,由总会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

2.行政经费开支由总会办公室提出使用报告,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

3、为便于资金管理,资金分为大额资金(10万元以上)、小额资金(10万元以下)。

4.经费开支实行预、决算制度。

(1)慈善总会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规定管理慈善总会帐户。

(2)受捐善款使用情况,由常设机构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随时接受广大会员监督。

(3)资金的募集、使用,接受审计、民政、银行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资金收支的情况。

(4)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遇有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救灾捐赠管理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章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慈善总会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订该办法。

第一条 抗震救灾资金的来源

1.上级慈善总会拨入。

2.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款。

3.其他合法捐赠收入。

  第二条 捐赠资金的募集

1.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抗震救灾、灾后重建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严格履行接受捐赠的手续。凡接受有关人士捐资,均由本会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并向捐赠者颁发证书。严格执行捐赠的钱物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3.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监察、审计、社会监督。

  第三条 捐赠资金的分项

1.特定(定向)对象捐赠

2.模糊意向捐赠

3.非特定(定向)对象捐赠

  第四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际惯例,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定,财政、税务部门对慈善捐赠的款物及有关慈善收入,给予免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1.本州“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

2.本州“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

  第六条 资金使用原则及审批程序

1.特定对象捐赠资金在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求的原则下,由总会办公室提供捐赠协议、慰问信、转帐凭单等相关附件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按捐赠者意向安排使用。

对重复集中在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规划要求,在与捐赠者协商后调整安排。调整安排的资金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

(1)资金直接拨付接受单位,由接受单位开具收据;

(2)接受单位资金使用报总会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3)资金使用接受监察、审计、慈善总会监督;

2.模糊意向捐赠资金在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求的原则下,由总会办公室提供捐赠协议、慰问信、转帐凭单等相关附件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后按捐赠者意向安排地区、类别使用。

对重复集中在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规划要求,在与捐赠者协商后调整安排。调整安排的资金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

(1)资金直接拨付接受地区政府、分类行业单位,由地区财政或接受单位开具收据;

(2)资金使用报总会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3)资金使用接受监察、审计、慈善总会监督;

3.无特定对象的捐赠资金按照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规划要求进行安排,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使用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

(1)资金拨付各县慈善分会或各县抗震救灾资金专户,由县慈善分会或县级财政开具收据;

(2)资金使用报总会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3)资金使用接受监察、审计、慈善总会监督;

4.物资采购按照捐赠者意愿或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规划要求进行,由总会办公室提出使用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批。

(1)采购采取面向社会招投标方式;

(2)采购物资直接下拨接受单位或各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由接受单位或县级财政开具收据;

(2)物资使用报总会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3)物资使用接受监察、审计、慈善总会监督;

第七条 管理费及利息收入

1.资金所需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由总会办公室报州财政局。

2.资金利息收入纳入慈善总会利息收入,用于日常公用开支。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办法与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8〕16号)规定不一致时,执行阿府发〔2008〕16号规定。

二、专项检查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工作的通知》(川民电〔2009〕143号),州慈善总会按照捐赠者意愿及州委、州政府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要求,发文《阿坝州慈善总会关于报送“5.12”汶川地震捐赠资金援建项目工程进度的通知》(阿州慈善〔2010〕6号)文件,对所拨付“5.12”汶川地震捐赠资金援建项目工程进度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使用捐赠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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