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
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2016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为做好全省特困人员认定,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对象认定办法
各市(州)要组织县(市、区)民政局认真学习,准确掌握相关政策精神实质,坚持“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抓紧制定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及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细则,认真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工作。县(市、区)要组织力量,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二、制定救助供养标准
各市(州)要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县(市、区)要认真执行当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救助供养标准。各地的救助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低限。
三、优化救助供养形式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优化救助供养形式,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民办机构购买供养服务,满足特困人员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鼓励和支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继续探索推进家庭托养、寄养和社会助养,统筹各方资源,提高供养能力。
四、提升服务管理能力
要继续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重点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改造和设施达标,使其服务功能条件得到改善,服务管理能力得到提升,充分发挥其托底保障作用。供养服务机构要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不低于10:1、6:1、3:1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置医疗室,提高医养服务水平。要采取撤并、改扩建等办法改造“小、散、远”及设施简陋、有消防等安全隐患的供养服务机构。各级彩票公益金投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占比要逐年提高。鼓励条件适宜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整合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五、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标准条件严、群众关注度高。各级民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理念,切实把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作为今年民生保障重点工作之一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做好统筹协调,落实保障措施。
(二)加强资金保障和管理。各地要强化资金保障和管理,确保资金安排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需要,确保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和维修改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要专款专用,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责任落实到人,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确保认定过程公开透明、认定结果公平公正。对因个人原因造成认定对象失实、弄虚作假编造数据欺骗上级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结束后,省厅将组织对此项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四)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各市(州)要在2017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对本区域内现有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群众的摸底排查,全面掌握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自理能力、供养需求。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可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但未认定为特困人员的特困群众,应当按程序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前期已享受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居民,应当及时退出救助供养范围。
各地摸底排查工作于2017年6月底结束,所掌握的主要数据要同期录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同时建立特困人员基础台账。认定工作开展情况和统计表(附件3)于2017年7月15日前报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附件: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2.《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
3.四川省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情况统计表
4.四川省城乡特困人员申请审批表(参考式样)
四川省民政厅
2017年1月25日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7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