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民政局
关于《阿坝州烈士陵园规范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我州烈士陵园管理,我局起草了《阿坝州烈士陵园规范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10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反映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365224445@qq.com
2、通过来信反映意见建议。
地址:马尔康市美谷街133号阿坝州民政局优抚安置科(邮编624000)
阿坝州民政局
2017年9月21日
阿坝州烈士陵园规范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烈士陵园保护管理,规范管理服务内容,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烈士陵园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责任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陵园,是指为纪念烈士所建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包含纪念碑、陈列馆,安葬烈士的墓区、墓地等设施。我州烈士陵园主要包含州级、县级保护烈士陵园及部分零散烈士墓。
第二条 烈士陵园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凝练红色文化底蕴,符合条件的纳入县(市)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线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拓展教育功能,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县(市)级以上烈士陵园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事务管理,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零散烈士墓,能由烈士亲属管理的由烈士亲属进行管理,无烈士亲属或烈士亲属不愿意管理的由乡镇政府委托社区(村组)落实专人管理。
第四条县(市)应当根据烈士陵园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县(市)级以上保护烈士陵园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落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通过设置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购买社会服务多种方式,配备相应管理人员、讲解人员,增强管理服务能力。
第五条县(市)级以上保护烈士陵园保护管理经费由县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零散烈士墓管理经费由县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加强烈士陵园日常管理和修缮,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烈士陵园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不断提高建设水平,提升服务品质。烈士陵园应当规范设立烈士纪念碑,英名墙等设施。
第七条烈士陵园设立专项公益性岗位,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和当地贫困群众参与保护管理,面向当地贫困群众聘任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在加强烈士陵园管理保护的同时助推脱贫攻坚。
二、管理保护
第八条烈士陵园应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属于文物的烈士陵园,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第九条 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烈士陵园无关的其它建设。烈士墓区只能用于安葬烈士遗体(骸)、骨灰,不得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及安葬遗体、骨灰。已在烈士陵园的烈士墓不再迁葬,不得设立衣冠墓等烈士墓。
第十条 烈士陵园建设和维修改造应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备,园容整洁,立足于人们普遍的审美观念,注重环境和谐,合理布局,恰当分区,体现庄严、肃穆氛围。
第十一条 烈士墓区应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注重绿化美化。烈士纪念碑、英名墙等设施外观整洁、清洁,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褪色、脱落。
第十二条 烈士墓形式统一、用材优良,确保施工建设质量。墓碑碑文字迹工整,碑文内容应镌刻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安葬烈士骨灰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1平方米。安葬烈士遗体(骸)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4平方米。
第十三条 收集整理陈列有纪念意义的烈士遗物、事迹资料,烈士遗嘱。加强烈士纪念设施附属文物的征集,妥善保管革命烈士史料和遗物,根据需要向公众展示。完善设施功能,丰富陈展内容和形式,逐步建立展陈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和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烈士安葬、凭吊瞻仰、祭扫等制度规范,明确相关礼仪规范标准。烈士安葬活动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烈士纪念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及日常祭扫和瞻仰活动规范有序倡导文明祭扫,绿色祭扫,规范祭扫烈士墓。
第十五条开展好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专项烈士纪念活动及机关、团体、社会各界瞻仰凭吊烈士等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专项纪念活动前,制定完善纪念活动计划及应急预案;专项纪念活动实施过程中,按照纪念活动实施方案,做好引导、讲解等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烈士陵园免费开放、瞻仰凭吊服务、讲解接待、岗位责任、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制度和工作规范,保证烈士陵园科学管理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加强烈士陵园经费管理,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和管理流程,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簿、账户、科目,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规范烈士陵园改造提升项目实施。改建、扩建烈士陵园的应纳入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规范落实好招投标等程序。
第十九条加强维修改造等项目管理和监督,做好施工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实施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方案,事后有监督。
第二十条加强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程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合理、醒目设置安全标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和专项纪念活动中,做到有制度、有预案、有演练,确保馆藏文物、烈士遗物、纪念设施安全。
第二十一条提升服务管理质量,在园区醒目位置明示服务承诺,设立意见箱、留言簿,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阿坝州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