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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全面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发布时间:2017-12-26

阿坝州全面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近年来,我州切实加大特困人员供养力度,依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53号)文件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我州全面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全面提高基本生活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分别达到500元和60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分别达到400元和500元。统一制定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需求分三档确定,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标准分别制定为50元/月、70元/月、100元/月,照料护理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社会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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