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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福利

发布时间:2015-01-12

【阿坝州】老年福利申请

事项名称:老年福利

办理部门:各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科室:各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龄津贴扩面提标工作的通知》(阿府办发〔2012〕42号)阿坝州民政局 阿坝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高龄津贴扩面提标工作的通知》(阿州民政〔2012〕170号)

事项收费:不收费

申报条件:凡具有阿坝州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

申报材料:凡符合高龄津贴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由本人或亲属持申请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填写《阿坝州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办理流程:(一)申报。向所在村(居)委会申报,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二)初审。村(居)委会审核公示后无异议,提出初审意见,并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确认后,将符合条件对象的申报表、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高龄老人将在证明等材料上报乡镇民政助理员。

(三)复审。对村(居)委会上报材料调查核实、汇总共识,无异议后,乡镇提出复审意见,上报县老龄办、财政局审批。

(四)审批。县老龄办对各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退回的理由。

发放范围及标准:凡具有阿坝州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为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含90周岁)每人每月8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春节慰问金每人300元。

受理机关:各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至死亡

办理时间:【冬季: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6:00 】

联系电话:0837-2831802


【阿坝州】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

事项名称: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

办理部门:各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科室:各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川办函【2014】172号

事项收费:不收费

申报条件:凡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一寸照片一张

办理流程: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办理

受理机关:各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期限:即时办理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6:00 】

联系电话:0837-2831802


          阿坝州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增进老年人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我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定义和目标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政府向各类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2014年“19件民生实事”范围的居家养老支持服务事项。目标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努力构建我州居家养老支持服务机制,为高龄老人和困难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支持服务,促进“9073”养老格局的形成。

二、工作原则

推进我州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三)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五)实行无偿服务、 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六)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三、工作内容

(一)服务对象、形式和内容

1.服务对象

当前阶段,居家养老支持服务的对象具体包括三类对象,即:60周岁以上的散居城镇“三无”老人、散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60周岁以上的居家养老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老人、残疾老人和独居老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老人。

凡符合条件并愿意接受居家养老支持服务的老人,由本人或其亲属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初审和审定的具体流程及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规定。

2、服务形式

(1)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本州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州范围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年满 60 周岁、无子女照顾或子女因残疾等无能力照料的低保、低收入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1.5 倍以下)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年满 60 周岁、无子女照顾或子女因残疾等无能力照料的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年满 80 周岁、无子女照顾或子女因参加等无能力照料的老年人。

(2)个人购买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 主要通过个人购买服务为主,实行托管,提供收费服务。

(3)义工结对服务:对全州独居老人全面开展义工结对帮助活动,以上门走访、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应急服务为主,倡导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

3、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日托、购物、配餐、送餐、家政等一般性服务。在此基础上,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可视条件,自行开展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专项服务。

四、购买标准

当前阶段,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标准是,以提供服务覆盖的对象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五、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分年安排,由省、州、县三级分担。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的35%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州、县财政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要将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公共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六、管理监督

(一)镇、村(居)委会是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快捷、全面、细致的紧急支援服务和生活照料服务,确保老年人的综合满意率达到 95%以上。

(二)各镇、村(居)委会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台账,相关工作制度,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根据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及时调整更新,并将结果进行逐级上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伪造信息资料等违法手段,骗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发现违规的,应当及时追回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 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4.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 1.各镇应与经确认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标准等项目。接受委托的服务机构应与接受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按照与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协议约定的项目进行服务。确认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委托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由各县自行制定,并报州民政局备案。 2.各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列出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册,由各村(居)委会将名册予以公布,供补助对象选择。 3.鼓励上述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老年医学、护理 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补助对象 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三)服务方式

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家 政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具有相应的职 业资格证书。补助对象在各镇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八、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代表着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各县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各村、社区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核把关 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把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各县要认真履行精心组织,加强监督。要认真组织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严格把好补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补助对象的不错、不漏。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 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 量。州民政局将适时组织对全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检查,以保证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加强理论研究,重点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立、服务的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问题的研究探讨,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四)总结经验,创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我州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一种新探索,各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以推进全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阿坝州“十二五”社会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2]43号)文件精神,加快完善我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州“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养老福利事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老有所养目标的重要举措,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和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社会化养老问题越发凸显,多层次、多样性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加,而我州的养老福利事业近年来虽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筹规划,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区域布局不合理,城乡发展不平衡;社区养老处于空白,居家服务功能缺失;机构床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政府投入不足,民间投资处于空白;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行业发展缺乏后劲等。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发展养老福利事业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福利事业发展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州实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探索并逐步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国家、省政策不相违背的多形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全州整体规划,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政策;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县规划,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推动形成基层网络,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加强州、县政府在政策制定、规划设计、资金筹措、服务引导、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实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专业化社会机构和志愿者组织的作用,有序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多方合作共赢。

3、试点先行,逐步推广。根据各县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水平,依托当地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对有条件的县城、片区、乡镇,在发展国办养老机构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经营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对有条件的社区,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扩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和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实现以点带面,全面推行的良好局面。

4、总结经验,持续发展。在试点推进的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养老服务各种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扩大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盘活存量。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区建设有关要求,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确保养老体系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我州基本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新增养老床位500张。其中由政府投资兴建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300张,通过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0张。

三、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1、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重老人、爱护老人、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

2、积极推行个性化服务与多样化服务相结合,突出自身特色,开拓思路,以日托照顾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坚持多层次、广覆盖,优先解决需求最迫切的孤老优抚对象。

(二)建设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1、在条件成熟的城镇社区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采取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努力拓宽社区养老服务的形式和内容。以社区日间照料为主要建设内容,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建设和改造星光老年之家、社会福利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2、鼓励各类社会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长期护理、精神慰藉等一系列服务。鼓励健康老人、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提倡邻里互助。

(三)建设机构养老服务体系

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的重点是以收养“三无”、“五保”、低收入和失智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和护养型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的重点是有效增加机构养老床位,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针对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人性化、有特色、全方位的养老服务。

1、到2015年末,保持现有的社会福利中心和农村敬老院基本性质不变,强化内部管理和提高服务。将在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挑选一至两所建成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大学、认证培训、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在全州具有示范作用的大型综合性养老机构。

2、对现有的福利中心要扩大规模,完善内部设备实施做到规范运营。

3、结合《四川农村敬老院等级达标试行标准》等文件在各级养老福利机构中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努力打造示范性养老机构。积极探索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现代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法人治理、经营者聘任、员工聘用、服务功能承包或公建民营,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养老服务经营管理机构,增强公办养老机构自身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4、建立科学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准入管理制度,新增民办养老机构1-3家。加强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服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人性化,强化安全消防和卫生监督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营能力,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

(四)建设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积极开展农村养老服务试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努力探索我州农村养老服务的发展路子,在有条件的农村社区专门设立老年活动室,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村社区养老服务。

(五)建设养老服务科学化管理体系

1、法制保障体系。认真监督执行现有的各项涉老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加快养老事业法制化建设,逐步完善我州养老事业法规和规章。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

2、协调管理体系。建立养老服务管理协调机制,促进各部门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职能作用。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组织协调各种社会力量在养老体系建设中的明确定位和合理功能。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原则,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做好服务与管理,积极引导慈善资源投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3、发展创新体系。加强研究探索,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创新发展。积极开展介护治疗、心理慰籍、精神安慰、社会参与等老年人高端服务深层次专项研究,促进养老服务事业信息交流,积极开拓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新领域,积极探索建立长期照护制度,建立现代老年产业体系。

(六)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一是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农村养老机构体制改革符合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列入法人登记管理范围。积极支持农村敬老院升级转型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公办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二是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七)资金筹措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沟通

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财政、发改、老龄、建设规划、国土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其它沟通协作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资金投入分项分类支持

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保障和引导作用。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免费接收供养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政策标准给予足额安排,并可对这类养老机构完善设施设备给予补助。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根据差异性原则,通过推动建立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补贴等制度,逐步为不同经济状况的老人提供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支持。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设施。

(三)落实扶持政策推动健康发展

各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现有法规政策,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扶持。

1、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国土部门可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减半征收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对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国土部门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地。

2、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规划部门可给予减免5%—10%规划设计等费用的优惠。

   3、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部门可给予减免10%-3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

4、按照实际收住人数(限本州户籍)给予社会福利机构的运营补贴由所在县财政部门承担,补贴标准由各县制定;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收住困难残疾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按实际收住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制定。

5、鼓励金融机构给予社会福利机构贷款支持;开办社会福利机构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6、收养“三无”老人费用。各县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收住的“三无”对象进行严格审核后,与国办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三无对象”合并编报,在部门预算中向各县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补助,按有关标准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

7、税收减免和优惠。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接受公益性捐赠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社会福利机构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我州有关规定执行。

8、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当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对捐赠额占项目投资三分之一以上者,该设施(项目)可以其名字命名(国家规定不能命名的除外)。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四)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制度建设

国办、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各项养老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办法、建筑设计有标准、检查监督有依据。对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分别就其运营机制和服务规范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积极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我管理、服务和发展,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等工作,实现社会养老服务政事分开、政社分开,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管理、行业组织规范自律、服务实体自主运营的管理新格局。大力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进一步扩大相关职业技术教育和养老护理员岗位培训力度,在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逐步规范养老护理员准入制度,制定从业人员职业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实行各类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增设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大力引导社工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积极开创专业化、职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道路,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为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提供人才支撑。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2〕5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机制,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市场运作”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健全和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促进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和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有效开展;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全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新增  500张,总床位数达到4628张,实现平均每1000名老人30张床位;积极开发老年人用品市场,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和条件,全州养老服务业初步形成规模,不同层次老年人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四)主要任务

1、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全面推进州、县、乡镇所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到2015年,由政府投资兴建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300张,其中县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 200 张,农村敬老院新建、改扩建新增床位 100张。实现每个县拥有一所200张以上床位的示范性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同时,通过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 200张。

2、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2012年在全州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菜单式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模式。到2015年,全州条件成熟的城市街道、社区都应建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全州条件成熟的乡镇、农村中心社区基本建有一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老年人活动服务场所。

3、规范养老服务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州民政局、州老龄办要会同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我州养老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服务质量标准和收费政策。州、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服务行为监督和服务质量评估,加强对养老机构入住对象资格审查、对公办养老机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和检查,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业规范管理。

4、培育养老服务队伍。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组织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养老护理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到2015年,全州养老机构院长持证上岗率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50%。积极指导、发展志愿者队伍,积极培养专门人才。

5、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教育娱乐、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行业为兴办养老服务业提供服务。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措施

(一)加大养老机构建设资金投入

1、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投入。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列入本级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计划,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资助,确保需要集中供养的“三无”老人、“五保”老人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养老。将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资金扶持制度。对社会力量兴办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养老服务机构,各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定补助。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给予拨付补贴。

3、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扶持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为本地户籍并居住在户籍地年满70周岁和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其购买服务标准,由县级民政、老龄、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需求进行核定。 

(二)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政策支持

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兴建、扩建或在原有其他设施基础上改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护理的养老机构。本州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和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的养老机构,可申请享受以下相应扶持政策:

1、床位运营补贴。对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结合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土地租赁、床位、收养人数、入住率等因数,各县结合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给予该院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确定。

2、优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3、税费优惠。养老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赢利性的老年机构的捐赠,按国家税法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养老机构所用水和煤气,执行民用价格;用电按最优惠价格收费。

4、定点医疗管理。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疗机构,并按相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支付。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做好老年人跨地区医疗保险支付结算。

(三)鼓励扶持居家养老服务

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保健等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1、项目优先审批。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发改部门应依法优先核准、备案、审批、立项。

   2、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3、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按照轻度中度和重度的照料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养老服务补贴。享有补贴的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其享有的补贴可在养老机构使用。

   4、州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为州民政部门拨付一定数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服务对象的评估、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评等支出。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本县财政预算。

三、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机构。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建立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发改、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卫生、国土资源、税务、老龄等部门参加的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协调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推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合力。

(二)建立考评机制。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把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认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三)营造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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