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政策规定及解读
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办发〔2010〕1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30号)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3〕61号)从2013年起我省确定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78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130元,其具体的补助标准为:中央对散居孤儿和机构供养孤儿补助分别为400元/月.人,省对我州确定的补助标准为散居孤儿111.2元/月.人、机构供养292元/月.人、县级配套散居孤儿166.8元/月.人、机构438元/月.人。
办理对象及范围:
城乡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抚养人或监护人为贫困家庭的社会散居孤儿。
贫困家庭是指: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的其他贫困家庭。
办理条件:孤儿和弃婴
办理程序:
(一)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在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养育的孤儿,原则上应移送到阿坝州儿童福利院养育。州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州儿童福利院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填写《阿坝州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
(2)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孤儿监护人(抚养人)的贫困证明;
(6)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2.审核。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监护人(抚养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抚养人)填写《阿坝州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抚养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抚养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发放标准:
福利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13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78元元,
承办机构:各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工作的业务股室
办理时间:所有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