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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基层民政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2

四川省民政厅

关于开展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

参与基层民政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问题,提高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基层民政工作创新发展,拟在全省开展试点工作,通过三社联动机制建设,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基层民政公共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民政工作的服务对象在基层、工作重心在基层、政策落实在基层、工作成效体现在基层,基层民政能力的强弱关系到民政服务对象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民政事业长远发展,是极其重要的基层基础工作。近年来,随着民政职能不断增加,民政业务的不断拓展,基层民政服务力量配置与繁重的民政工作任务存在的矛盾日益显露,特别是当前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地区,越是贫困,民政服务对象越多,民政任务越重,民政工作力量越薄弱,已对基层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制约。如何破解这个难题,切实提高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已是民政工作的当务之急。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转换思路,充分认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民政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摒弃依赖上级党委政府给机构、给编制、给经费的等靠要思想,树立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开展民政公共服务新理念,整合村(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工的资源优势,通过三社联动,切实保障为民服务的民政事项在基层做实做细做深。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需求导向、专业引领、项目运作的原则,以基层民政公共服务供给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机制,将基层民政面向街道(乡镇)和村(社区)层面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逐步委托给有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或购买公益岗位组织实施,优化基层民政公共服务供给,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

三、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引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将民政部门做不了、做不好、不便做且直接面向群众、量大面广、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民政公共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完成,逐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机制,解决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服务不到位、不精准、质量不高的问题。通过试点,形成基层民政公共服务多主体参与、多渠道供给工作格局,民政公共服务项目化运作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范围不断扩大,能够承接民政公共服务项目、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基层民政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为全省民政事业创新发展提供可推广的样本经验。

四、内容要求

(一)明确试点地区

2017年起,各市、州要明确一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重点是脱贫攻坚任务重、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的贫困地区要先行先试。试点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统筹,选择1-2个乡镇抓好试点。省民政厅将选择2-3个县开展试点,并结合各地的试点探索,为全面铺开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已经引入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民政公共服务的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先行先试。

(二)建立民政购买服务项目指导目录

试点的县级民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认真梳理本地可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民政服务事项,区分服务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不同层级,制定具体的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向社会公布。重点考虑将防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权益维护、基本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扶贫济困、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民政台账基础数据统计、民政舆情监测等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工作列入指导目录。试点单位应本着缺什么买什么的原则,选择自身工作力量最薄弱的服务事项购买服务,不必面面俱到。

(三)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的多种方式

试点单位应根据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民政公共服务的多种实现方式。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较多的地方,应积极开展直接面向社会组织进行民政公共服务项目招投标或比选确定承接单位;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购买民政公共服务公益岗位,招募社工、复员退伍军人、大学毕业生、返乡务工等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后从事民政公共服务。要针对不同的民政服务对象、服务需求、服务标准,探索设置不同的民政服务项目,确保项目宜实施、宜管理、宜监督,出实效。

(四)构建民政公共服务三社联动工作机制

试点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发包和监督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村(社区)的基础平台作用、社会组织及社工机构的服务载体作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骨干作用,推动本地民政公共服务利用三社联动机制开展工作:村(社区)两委要统筹利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村(社区)社会组织、社工机构承接民政公共服务提供办事场地、收集反映城乡居民诉求、开展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并及时向相关方反馈;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机构负责承接民政公共服务项目、链接社会资源实施项目;专业社工融入社会组织承办民政公共服务。

(五)加快本地民政服务专业社会组织孵化培育

索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创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通过积极引进具有承接民政公共服务能力条件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对区域内的村(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壮大本地社会组织,使之逐步成为民政公共服务的主要承接力量。对承接民政公共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专业社工机构和公益岗位,试点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示范引领,明确操作程序、工作标准和要求,确保服务事项精准到位。

(六)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试点单位应根据民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探索制定每个项目和公益岗位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评价标准和承接主体的资格条件。要结合民政服务事项特点,优化购买服务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包括内部监督、社会公众、媒体监督在内的多元监督机制,依法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建立民政服务项目督导跟踪机制,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督促社会组织严格履行民政购买服务合同;及时掌握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发现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购买服务规范有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民政部门是试点工作首要责任人,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政策资金支持,特别是在留存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上要加大对试点县的支持力度。县级民政部门是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及时研究制定试点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协调财政部门落实试点项目经费,增强试点工作的财力保障。从2018年起,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和本级留存福彩公益金购买的服务民政的社会组织和社工项目资金,原则上都全部投向购买基层民政公共服务项目。

(二)做好总结评估

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适时对试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省厅将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在全省推进此项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各地要将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名单和试点方案、试点工作情况及时报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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