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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民政局干部选拔任用规范流程

发布时间:2017-06-12

州民政局干部选拔任用规范流程

(呈递局党组)

人事科制

2015年7月1日


为进一步规范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2014年1月15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2015年1月22日下发的《省委干部选拔任用“1+5”文件》整理,人事科形成《州民政局干部选拔任用流程》,呈局党组审议。

第一阶段:动议

1.综合研判:分管人事的副局长、人事科根据干部调配有关规定,对照州民政局“三定方案”和州委编办下达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表,明确编制空缺、职数空缺。

2.启动:分管人事的副局长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拟选拔职位、任职资格(包括身份、任职时间、岗位经历、干部科级任职资格考试、岗位需求等)条件,以及人选产生范围、推荐方式、选拔程序。

3.比选:分管人事的副局长对照职位要求,按照人岗相适、优化结构、增强功能的原则,等额或者差额提出初步建议。

4.酝酿:分管领导的初步建议向党组书记、局长报告后,由党组书记、局长采取召开酝酿会议或者个别听取意见形式,形成一致意见。

5.确定方案:人事科根据酝酿的意见形成动议方案,报局党组审定。

6.上报预审:凡涉及干部人事调整(包括平级交流)以党组名义向州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报送科级干部选任工作方案预审请示(含人事方案、单位“三定方案”和编办批复、报送推荐副调研员人选方案时,需要对推荐人选党风廉政意见作出结论性评价)。

备注:①动议阶段不必召开局党组会议;②以下情形需事前报请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党组书记、局长明确即将离任确实需要提拔干部的;破格(含越级)提拔干部的;一次性集中调整干部10人或者连续2个月调整干部超过15人的;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系统内提拔的;领导干部因被问责收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第二阶段:民主推荐

州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干部选拔任用方案后,开展民主推荐。

1.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与州民政局考察工作方案一并制定,内容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条件、程序、参加人员,以及考察程序、方法等内容。工作方案经党组书记、局长同意后实施。

2.个别谈话推荐:经局党组同意后,由人事科、监察室组成干部工作组,分别在局领导班子成员、科室(站院)负责人、普通干部中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向谈话对象介绍拟推荐职位、人选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推荐要求,填写《州民政局个别谈话推荐情况登记表》。

3.确定进入会议推荐人选: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经局党组会等额(谈话推荐得票集中)或差额(谈话推荐得票相对分散)研究提出进入会议推荐人选。(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4.会议推荐及民主测评: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的方式,就进入会议推荐的人选进行等额(或差额)推荐,并按照相关规定,同时进行民主测评。

参会范围:州民政局编制在50人以下,因此建议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到会人数为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考察预告:预告范围是参加大会推荐的人员;预告内容为考察组成员、联系方式等。

第三阶段:考察

1.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召开局党组会议确定考察对象。(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2.考察公示:公示范围:参加大会推荐人员范围及人选所在单位。公示内容: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工作内容及反映情况联系方式等。考察对象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需要延长时间)

3.实地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实地考察。

4.专项调查、延伸考察:考察期间,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应进行专项调查。对在现工作岗位不满2年的考察对象,应进行延伸考察。

5.查阅考察对象档案并了解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1)查阅考察对象档案。

(2)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阿坝州干部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办法(试行)》办理]:适用拟提拔的考察对象。被确定为考察对象后,本人如实填写《阿坝州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式两份),由单位党组的人事部门审核,党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干部考察组。考察组在考察期间,对《报告表》有关内容进行了解。《报告表》作为考绩附件。

6.集体面谈:

7.征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意见:局监察室形成个人党风廉政鉴定材料。

8.汇总分析考察情况:考察组汇总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结果,以及奖惩、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等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形成考察材料。

第四阶段:讨论决定

1.听取汇报:召开局党组会议,由分管副局长,逐个介绍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理由和报批情况。审议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2.会议讨论:与会人员(含列席人员)对拟任人选进行讨论。对讨论中提出的问题,由人事科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表决。

3.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人事科、监察室统计后报局党组。

4.研究决定:根据表决结果,如果表决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作出任用决定。

第五阶段:干部任职

1.公示:人事科就拟任人选,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人选基本信息、公示起止日期、公示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对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举报要求。(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需延长公示时间)

2.任职:经公示,..........任职文件经党组书记、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审签后下发。

试用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需要实行试用期的领导职务。对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以及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后再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不实行任职试用期。试用期为1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延长时间不超过半年。试用期间,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的,不宜继续试用的,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可提前终止试用。试用期满后,及时对干部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经党组研究同意后正式任职。

3.任前谈话:在任前公示结束后,党组书记、局长或者分管人事的副局长同纪检组长一道,对拟任职干部进行任前谈话。讲明组织上的整体考虑、肯定干部的优点,指出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

以上材料,选任工作结束后分别归入干部个人档案和考察文书档案。



                      人事科(呈递)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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